說到人大制度和檢察工作,這些年我最切身的感受就是檢察機關的變化——接受監督從自覺、自願到自信。今年4月到8月,我有幸參與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對整個北京市檢察機關規範行使檢察權的調研,在調研中有一點感悟,提三點建議:
  第一,規範行使檢察權必須在檢察機關內部達成共識,有深化的認識,同時要提高自覺性。規範行使檢察權是促進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必然要求,也是深化司法改革的應有之義。嚴格遵循法律精神,嚴格落實法律制度,嚴格執行法律程序,必須以規範為前提和基礎。檢察機關規範行使檢察權也能夠起到向規範要公正、向規範要效率的作用。同時,規範行使檢察權也是讓廣大檢察官能夠從內心當中對法律心生敬畏、堅定法律信仰的一個重要的教育。
  第二,堅持依法打擊犯罪和行使監督權兩手都要硬。提升檢察權的公信力和“規範”二字有著直接和密不可分的關係。黨的十八大以來,兩個訴訟法修改之後,對檢察機關和深化司法改革的進程都帶來了挑戰,也帶來了契機。檢察機關面臨的任務增多了,要求增多了,挑戰也就跟著來了。全面、正確、有效地履行檢察職能,必須進一步細化、規範執法流程,建立完善的體制、機制,尤其是行使法律監督權必須成為檢察機關規範行使檢察權的一個標誌,這是回應社會和人民群眾關註檢察工作的一個關鍵點,更是一個亮點。檢察機關要花大力氣、下大決心在這方面做好工作。同時,也希望檢察機關在兩手都要抓的基礎上,能夠讓監督權更硬起來。
  第三,規範行使檢察權的過程必須公開。這是對規範行使檢察權的一種促進,同時也是高標準自我監督的一種表現。我認為,檢務公開應當走向制度化,不能是下文件或者提多少要求,必須以制度的形式來使檢察官們有章可循,特別是在程序上不予立案、不批准逮捕、不起訴等關鍵點,如果能夠逐步推到制度性的公開,相信社會能對檢察機關的工作有一個更好的瞭解,這種透明度的提高對檢察機關只有益處,沒有害處。讓檢察權規範行使在陽光下,會帶來很多正面的效益,要樹立用比監督別人更高的標準來監督自己的意識和理念來規範行使檢察權。我相信未來的檢察工作會有更好更大的發展。  (原標題:讓檢察權在陽光下規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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